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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1.慢性乙型肝炎
(1)本品适用于治疗成人慢性乙型肝炎。
(2)患者不能处于肝病失代偿期,慢性乙型肝炎必须经过血清标志物(转氨酶升高、HBsAg,HBV DNA)确诊,通常也需获取组织学证据。
2.慢性丙型肝炎
(1)本品适用于治疗之前未接受过治疗的慢性丙型肝炎成年患者。
(2)患者必须无肝脏失代偿表现,慢性丙型肝炎须经血清标记物确证(抗 HCV 抗体和 HCV RNA)。
(3)治疗本病时本品最好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
(4)在对利巴韦林不耐受或禁忌时可以采用本品单药治疗,尚未对转氨酶正常的患者进行本品单药治疗的研究。
用法用量
推荐剂量
1.慢性乙型肝炎
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时本品的推荐剂量为每次180μg,每周1次,共 48 周,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其他剂量和疗程尚未进行充分的研究。
2.慢性丙型肝炎
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应用时的推荐剂量为每次180μg,每周1次,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联合治疗时同时口服利巴韦林。
剂量调整
1.调整原则
对于由于中度和重度不良反应(包括临床表现和/或实验室指标异常)必须调整剂量的患者,初始剂量一般减至135μg,但有些病例需要将剂量减至90μg或45μg,随着不良反应的减轻,可以考虑逐渐增加或恢复到初始剂量。
2.血液学指标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小于750个/mm3时,应考虑减量,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小于500个/mm3时,应考虑暂时停药,直到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恢复到大于1000个/mm3时,可再恢复治疗,重新治疗开始应使用90μg,并应监测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2)血小板计数
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000个/mm3时,应将本品剂量减低至90μg,当血小板计数低于25,000个/mm3时,应考虑停药。
(3)贫血
①在丙型肝炎患者治疗中出现治疗相关的贫血时特别推荐采取下列步骤处理:患者无明显心血管疾病,出现血红蛋白<10g/dl和≥8.5g/dl,或当患者心血管疾病稳定,在治疗期间的任意4周内血红蛋白下降≥2g/dl 时利巴韦林应减量至600mg/天(早晨200mg,晚上400mg),不推荐恢复至最初的用药剂量。
②出现下列情况时利巴韦林应暂停使用:患者无明显心血管疾病,血红蛋白明确下降至 8.5g/dl 以下,或者患者心血管疾病稳定,在减量治疗 4 周后血红蛋白仍持续低12g/dl,当恢复正常值后可重新开始使用利巴韦林600mg/天, 经主治医师决定可以进一步增加到800mg/天,但不推荐恢复至最初的剂量(1000mg或1200mg)。
表1 根据不良反应进行的剂量调整(具体指导详见上述内容)
如果对利巴韦林不耐受,可以继续本品单药治疗。
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请参阅利巴韦林发生不良反应时剂量调整的说明书。
3.肝脏功能
(1)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经常出现波动,与其它α干扰素相同,使用本品治疗后,也会发生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升高,包括病毒学应答改善的患者,当丙型肝炎患者出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持续升高时,应考虑将剂量减至135μg,减量后,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仍持续升高,或发生胆红素升高或肝功能失代偿时,应考虑停药。
(2)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常见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一过性反跳,反跳值往往超过正常值上限的十倍,出现反跳提示发生了免疫清除(血清转换),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反跳期间继续治疗时应考虑增加肝功能监测次数,如果本品剂量减小或暂时停止了治疗,当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复常后可以继续恢复常规治疗。
4.肾功能不全患者
(1)对于轻度或中度的肾功能不全成人患者(肌酐清除率大于 30 ml/min),无需进行剂量调整,但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应仔细参阅利巴韦林的说明书。
(2)对于重度肾功能不全成人患者,推荐将本品剂量调低至135μg,每周一次。
(3)对于终末期肾病成人患者(包括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本品的起始剂量应为135μg,每周一次。
(4)不管本品的起始剂量或肾功能不全的严重程度如何,均应该对患者进行监测,在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适当降低本品剂量。
不良反应
1.不良反应的比较
(1)本品的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和严重性与普通干扰素α-2a相似,只是本品的血液学不良反应更常见。
(2)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用药,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分别与α-干扰素或α-干扰素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相似。
(3)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大多为轻到中度,不需要改变剂量或中断治疗。
2.慢性乙型肝炎–成年患者的不良反应
本品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时不良反应发生率,特别是抑郁,相比于慢性乙型肝炎中明显要少。
3.慢性丙型肝炎患者的不良反应
(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正常的 HCV 感染患者-成年患者:
当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正常的 HCV 感染患者的安全性指标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升高患者的相一致。
(2)慢性丙型肝炎-儿童患者:
接受本品与利巴韦林合并治疗的患者中最常见的不良事件为流感样疾病、上呼吸道感染、头痛、肠胃不适、皮肤病、和注射部位反应,此外本品可能抑制儿童患者的生长,但与持续的生长抑制可能无关。
3.HIV-HCV 合并感染患者的不良反应
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的临床不良反应与在慢性丙型肝炎单独感染患者中观察到的相似。
4.最常见不良反应 ( ≥10%)
对慢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患者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的最常见不良反应 ( ≥10%):
(1)全身性疾病及给药部位各种反应,包括疲乏、发热、寒战、注射局部反应、疼痛。
(2)胃肠系统疾病,包括恶心、恶心和呕吐、腹泻、腹痛、消化不良。
(3)代谢及营养类疾病,包括厌食、体重下降。
(4)各种肌肉骨骼及结缔组织疾病,包括肌痛、关节痛。
(5)神经系统疾病,包括头疼、失眠、易激惹、抑郁、头晕(无眩晕)、注意力不集中、焦虑。
(6)呼吸系统、胸及纵隔疾病,包括呼吸困难、咳嗽。
(7)皮肤及皮下组织类疾病,包括脱发、搔痒症、皮炎、皮肤干燥、皮疹。
(8)感染和传染病,如咽炎。
禁忌
1.对 α-干扰素、大肠杆菌衍生物、聚乙二醇及其他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禁用
2. 自身免疫性慢性肝炎的患者禁用
3.严重肝功能障碍或失代偿性肝硬化的患者禁用
4.患有肝硬化和 Child-Pugh 分级≥ 6 的 HIV-HCV 病人禁用,除非是仅由如阿扎那韦和印地那韦药物引起的高间接胆红素血症的患者
5.本品含有苯甲醇,新生儿和3岁以下儿童禁用
6.本品含有苯甲醇,用于皮下注射,禁止用于儿童肌肉注射
7.有严重心脏疾病史,包括6个月内有不稳定或未控制的心脏病的患者禁用
8.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严重的精神疾病史(主要是抑郁)的患者禁用
9. 妊娠和哺乳期妇女禁用
贮存方法
密封、避光、2-8℃在原包装中保存和运输,请勿冷冻。
适用人群
成年患者;3岁以上儿童及老年体弱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美芬妥英、氨苯砜、异喹胍和甲磺丁脲等药物
在健康男性中皮下注射本品 180μg 每周 1 次共 4 周后,未见对美芬妥英、氨苯砜、异喹胍和甲磺丁脲等药物的药代动力学有影响,因此本品与细胞色素 P450 3A4、2C9、2C19 和 2D6 等同工酶的体内代谢活性无关。
2.茶碱
使用本品后发现茶碱的表示细胞色素 P450 1A2 活性的指标(AUC)出现了升高,表明本品可中度抑制细胞色素 P450 1A2 的活性,如果同时使用本品和茶碱,应监测茶碱血清浓度并适当调整茶碱用量,茶碱和本品的最大相互作用估计出现在本品治疗 4 周以后。
3.有神经毒性、血液毒性和心脏毒性的药物
已发现干扰素可以增加之前使用或合并使用药物的神经毒性、血液毒性和心脏毒性,本品也不能排除会产生类似的相互作用。
4.拉米夫定
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时本品和拉米夫定无相互作用。
5.利巴韦林
用于慢性丙型肝炎时本品和利巴韦林无相互作用。
5.利巴韦林与硫唑嘌呤相互作用
利巴韦林可抑制次黄嘌呤单磷酸脱氢酶,从而干扰硫唑嘌呤代谢并导致 6- 甲基硫次黄嘌呤单磷酸盐(6-MTIMP)的积聚,这与经硫唑嘌呤治疗的患者出现骨髓毒性相关,利巴韦林与硫唑嘌呤同时给药在个别病例中益处大于其潜在的风险,在合并使用硫唑嘌呤时,建议密切监测血液学指标以识别骨髓毒性的体征,一旦发现,应停止用药。
有效期
48个月
剂型
注射剂
生产厂家
瑞士罗氏
成分
主要成分: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
性状
透明无色至淡黄色液体
注意事项
本品单药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应在有资质的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对于可能会导致中度至重度不良反应的情况需要降低剂量,暂时停药或中止进一步的治疗。
1.神经精神系统
(1)使用干扰素治疗,包括单独使用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精神方面的不良反应,不论以往是否有精神疾病,使用者都有可能出现抑郁、自杀心态和自杀企图,有抑郁史的患者应慎用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用药,医生应对所有出现抑郁征象的患者进行监控,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医生应告知患者有可能出现抑郁,患者应随时向医生报告抑郁的任何症状,不要延误,严重时需停药,并给予精神干预治疗。
(2)对于有精神疾病病史或并发精神疾病的儿童患者进行本品给药时,需要警告和监测其抑郁的迹象。
2.心血管系统
(1)单用本品以及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用药可能会引起心血管事件,如高血压、室上性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胸痛和心肌梗塞。
(2)因为心脏疾病可能被利巴韦林诱导的贫血而加重,利巴韦林应慎用于在过去 6 个月有严重或不稳定心脏病的患者,患者在治疗前应进行相关检查,治疗中进行适当监测,如果出现心血管情况的恶化应暂停或终止利巴韦林的治疗。
(3)推荐有心脏疾病的患者在开始本品治疗前进行心电图检查。
3.肝功能
如果患者在治疗中出现了肝功能失代偿,应考虑停止本品的治疗并密切监测患者。
(1)慢性丙型肝炎:与其它干扰素一样,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也能观察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包括出现病毒学应答的患者,如果在减低了本品剂量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仍有进行性升高或伴有胆红素升高,应立即停药。
(2)慢性乙型肝炎:与慢性丙型肝炎不同,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在治疗中出现病情加重并不少见,病情的加重表现为一过性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大幅度升高,在本品治疗 HBV 感染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反跳常伴随其他肝功能指标轻微改变,而无肝功能失代偿的表现,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反跳达正常值上限 10 倍以上的患者中,部分患者需要减量或暂停使用本品,直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下降,其余患者的治疗维持不变,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反跳达正常值上限 10 倍以上的患者,建议增加肝功能的监测频率。
4.肾功能不全
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的成人患者不需调整剂量,重度肾功能不全或终末期肾病的患者应降低剂量,不管本品的起始剂量或肾功能不全的严重程度如何,均应该对患者进行监测,在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适当降低本品剂量
5.过敏
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包括荨麻疹、血管性水肿、支气管痉挛和速发性过敏反应)在α- 干扰素治疗中很少见到,如果出现此类反应,应停药并立即给予适当的治疗,一过性皮疹不需要中断治疗。
6.自身免疫性疾病
使用α干扰素治疗可能导致自身免疫性疾病加重,对伴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应慎用本品,α-干扰素的使用可能与牛皮癣恶化或诱发有关,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应慎用于牛皮癣患者,如果使用中出现牛皮癣或者牛皮癣恶化迹象,应考虑中断治疗。
7.内分泌系统
(1)单用本品或本品联合利巴韦林使用可能引起或加剧甲状腺机能减退及甲状腺机能亢进,在治疗过程中如果患者出现甲状腺功能可能异常的临床症状,建议监测患者的促甲状腺激素(TSH)水平,如果出现甲状腺功能异常,而通过药物方法能将促甲状腺激素维持在正常范围,则可以继续本品治疗,对于甲状腺异常得不到充分治疗的患者应考虑中断本品的治疗。
(2)在使用α-干扰素治疗时可能出现高血糖,低血糖及糖尿病,有以上症状且又无法得到有效药物控制的患者不应单独使用本品或联合使用本品与利巴韦林,如果在使用本品的治疗期间出现以上症状且又无法得到有效药物控制的患者应中断治疗。
8.血液系统
(1)单用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可导致白细胞计数(WBS)和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减少,一般发生在开始本品治疗的两周内,治疗4到8周后逐渐下降的情况罕见,减量或停药后,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的减少可以恢复正常。
(2)单用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有可能导致血小板减少,但在治疗结束后的随访期内可恢复到治疗前水平,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剂量调整。
(3)推荐治疗前进行全血细胞检查和治疗中定期检测血液学指标,本品单药治疗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时,对于基线数据中性粒细胞计数小于 1500 个/mm3,血小板计数小于 75,000 个/mm3 或血红蛋白小于 10g/dl(贫血)的患者要慎用,本品与其他有可能引起骨髓抑制的药物合用时要慎重。
9.发热/感染
由于使用干扰素导致的流感样症状所伴有的发热是非常常见的,但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应排除其它原因导致的发热,尤其是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患者,如果治疗期间,发生严重感染(细菌,病毒,真菌感染),应立即停药并采取合理的抗感染治疗。
10.眼部改变
(1)α-干扰素治疗后可能出现眼科疾病,如视网膜出血、棉絮状渗出点、视乳头水肿、视神经病变、视网膜动脉或静脉阻塞,而且可能导致视力丧失,建议本品治疗前进行眼部检查,在本品治疗中患者如出现视力下降或视野缺失必须立即进行全面的眼科检查。
(2)因为上述眼部表现也可见于其他情况,有糖尿病或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的患者在本品治疗中要定期进行眼部检查,出现新的眼科疾病或原有眼科疾病加重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
11.肺部改变
在单用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期间可能出现肺部异常, 包括呼吸困难、肺浸润、感染性肺炎及非感染性肺炎,包括致死性的,如果出现持续的或原因不明的肺浸润或肺功能异常,应立即停用。
12.移植
对于肝脏和其他器官移植的患者而言,本品和利巴韦林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本品单独治疗或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都有报道肝脏或肾脏移植物的排斥反应。
13.HCV/HIV 混合感染患者
(1)患者合并感染 HIV 并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AART)时可增加乳酸酸中毒的危险性,因此在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同时给予本品和利巴韦林时要谨慎。
(2) 合并 HIV 感染并有晚期肝硬化的患者,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同时给予α-干扰素(包括本品),联合或不联合利巴韦林治疗时,出现肝脏失代偿的危险性增加并可能导致死亡,在治疗过程中,合并感染患者应该密切观察其肝脏失代偿的征兆和症状(包括腹水、脑病、静脉曲张出血、肝合成功能受损,即 Child-Pugh 分级≥7),Child-Pugh 分级可能受到与治疗相关因素的影响(即高间接胆红素血症,白蛋白下降),未必归于肝脏失代偿,一旦出现肝脏失代偿,立刻停止对患者进行本品治疗。
14.生长发育(儿童患者)
在本品联合利巴韦林对 5 岁至 17 岁的儿童患者进行长达 48 周治疗过程中,常见体重下降和生长抑制。
15. 转氨酶正常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本品对转氨酶正常患者的疗效判断基于对持续血清学应答替代标志物(治疗 24 周后, HCV RNA<50IU/ml)的评价,对这类患者治疗的益处必须根据个体进行评价,必须考虑到治疗引起生活水平的下降和风险。
16. 实验室检查
(1)在单独使用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前,建议所有患者进行血常规检查和生化检查。
(2)开始治疗后,患者应在2周和4周后进行血常规检查,在4周后进行生化检查。
(3)治疗期间应定期(至少每隔 4 周)进行上述检查。
(4)下列指标是开始治疗前要达到的基础值:
①血小板计数≥90,000 个/mm3或者血红蛋白≥12g/dL
②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 个/mm3
③促甲状腺激素(TSH) 和甲状腺素(T4)在正常范围内或甲状腺功能可以完全控制
17. 其他
采用本品治疗的患者应避免饮酒或限制酒精摄入量,每日最高摄入量为 20 克。
18.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
尚未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进行研究,但使用时应考虑本品的不良反应,对使用本品出现轻微头晕、意识模糊、嗜睡和疲劳的患者,应注意不要驾驶交通工具和操作机械。
19.贮藏说明
请勿冷冻,药品应放于小孩接触不到处。
20.特殊说明
(1)不准将本品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2)处理和丢弃
①本品预充式注射器仅为一次性使用
②未用的溶液应予丢弃
③本品溶液使用前必须用肉眼观察注射剂中有无颗粒或颜色变化
④注射器和尖锐物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关于注射器和其他医用尖锐物的使用和处理指导:
1)针头和注射器不得重复使用
2)将所有使用过的针头和注射器放入盛放尖锐物的容器中(不会被刺穿的一次性容器)
3)将该容器放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4)避免将使用过的尖锐物容器放在生活垃圾中
5)按照当地要求或者按医护人员的指导来处理装满的容器
应该给在家用药的患者提供不会被刺穿的容器用于盛放使用过的注射器和针头。
(3)未用和过期药物的处理
释放到环境中去的药物应最小化,药物不应通过废水或生活垃圾来处理,如果您所处区域有“收集系统”,则采用该系统来处理。
(以上参考资料中国药监局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药品说明书中文版2020.12)
推荐剂量
1.慢性乙型肝炎
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时本品的推荐剂量为每次180μg,每周1次,共 48 周,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其他剂量和疗程尚未进行充分的研究。
2.慢性丙型肝炎
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应用时的推荐剂量为每次180μg,每周1次,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联合治疗时同时口服利巴韦林。
剂量调整
1.调整原则
对于由于中度和重度不良反应(包括临床表现和/或实验室指标异常)必须调整剂量的患者,初始剂量一般减至135μg,但有些病例需要将剂量减至90μg或45μg,随着不良反应的减轻,可以考虑逐渐增加或恢复到初始剂量。
2.血液学指标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小于750个/mm3时,应考虑减量,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小于500个/mm3时,应考虑暂时停药,直到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恢复到大于1000个/mm3时,可再恢复治疗,重新治疗开始应使用90μg,并应监测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2)血小板计数
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000个/mm3时,应将本品剂量减低至90μg,当血小板计数低于25,000个/mm3时,应考虑停药。
(3)贫血
①在丙型肝炎患者治疗中出现治疗相关的贫血时特别推荐采取下列步骤处理:患者无明显心血管疾病,出现血红蛋白<10g/dl和≥8.5g/dl,或当患者心血管疾病稳定,在治疗期间的任意4周内血红蛋白下降≥2g/dl 时利巴韦林应减量至600mg/天(早晨200mg,晚上400mg),不推荐恢复至最初的用药剂量。
②出现下列情况时利巴韦林应暂停使用:患者无明显心血管疾病,血红蛋白明确下降至 8.5g/dl 以下,或者患者心血管疾病稳定,在减量治疗 4 周后血红蛋白仍持续低12g/dl,当恢复正常值后可重新开始使用利巴韦林600mg/天, 经主治医师决定可以进一步增加到800mg/天,但不推荐恢复至最初的剂量(1000mg或1200mg)。
表1 根据不良反应进行的剂量调整(具体指导详见上述内容)
如果对利巴韦林不耐受,可以继续本品单药治疗。
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请参阅利巴韦林发生不良反应时剂量调整的说明书。
3.肝脏功能
(1)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经常出现波动,与其它α干扰素相同,使用本品治疗后,也会发生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升高,包括病毒学应答改善的患者,当丙型肝炎患者出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持续升高时,应考虑将剂量减至135μg,减量后,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仍持续升高,或发生胆红素升高或肝功能失代偿时,应考虑停药。
(2)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常见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一过性反跳,反跳值往往超过正常值上限的十倍,出现反跳提示发生了免疫清除(血清转换),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反跳期间继续治疗时应考虑增加肝功能监测次数,如果本品剂量减小或暂时停止了治疗,当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复常后可以继续恢复常规治疗。
4.肾功能不全患者
(1)对于轻度或中度的肾功能不全成人患者(肌酐清除率大于 30 ml/min),无需进行剂量调整,但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应仔细参阅利巴韦林的说明书。
(2)对于重度肾功能不全成人患者,推荐将本品剂量调低至135μg,每周一次。
(3)对于终末期肾病成人患者(包括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本品的起始剂量应为135μg,每周一次。
(4)不管本品的起始剂量或肾功能不全的严重程度如何,均应该对患者进行监测,在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适当降低本品剂量。
1.不良反应的比较
(1)本品的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和严重性与普通干扰素α-2a相似,只是本品的血液学不良反应更常见。
(2)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用药,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分别与α-干扰素或α-干扰素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相似。
(3)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大多为轻到中度,不需要改变剂量或中断治疗。
2.慢性乙型肝炎–成年患者的不良反应
本品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时不良反应发生率,特别是抑郁,相比于慢性乙型肝炎中明显要少。
3.慢性丙型肝炎患者的不良反应
(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正常的 HCV 感染患者-成年患者:
当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正常的 HCV 感染患者的安全性指标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升高患者的相一致。
(2)慢性丙型肝炎-儿童患者:
接受本品与利巴韦林合并治疗的患者中最常见的不良事件为流感样疾病、上呼吸道感染、头痛、肠胃不适、皮肤病、和注射部位反应,此外本品可能抑制儿童患者的生长,但与持续的生长抑制可能无关。
3.HIV-HCV 合并感染患者的不良反应
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的临床不良反应与在慢性丙型肝炎单独感染患者中观察到的相似。
4.最常见不良反应 ( ≥10%)
对慢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患者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的最常见不良反应 ( ≥10%):
(1)全身性疾病及给药部位各种反应,包括疲乏、发热、寒战、注射局部反应、疼痛。
(2)胃肠系统疾病,包括恶心、恶心和呕吐、腹泻、腹痛、消化不良。
(3)代谢及营养类疾病,包括厌食、体重下降。
(4)各种肌肉骨骼及结缔组织疾病,包括肌痛、关节痛。
(5)神经系统疾病,包括头疼、失眠、易激惹、抑郁、头晕(无眩晕)、注意力不集中、焦虑。
(6)呼吸系统、胸及纵隔疾病,包括呼吸困难、咳嗽。
(7)皮肤及皮下组织类疾病,包括脱发、搔痒症、皮炎、皮肤干燥、皮疹。
(8)感染和传染病,如咽炎。
本品单药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应在有资质的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对于可能会导致中度至重度不良反应的情况需要降低剂量,暂时停药或中止进一步的治疗。
1.神经精神系统
(1)使用干扰素治疗,包括单独使用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精神方面的不良反应,不论以往是否有精神疾病,使用者都有可能出现抑郁、自杀心态和自杀企图,有抑郁史的患者应慎用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用药,医生应对所有出现抑郁征象的患者进行监控,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医生应告知患者有可能出现抑郁,患者应随时向医生报告抑郁的任何症状,不要延误,严重时需停药,并给予精神干预治疗。
(2)对于有精神疾病病史或并发精神疾病的儿童患者进行本品给药时,需要警告和监测其抑郁的迹象。
2.心血管系统
(1)单用本品以及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用药可能会引起心血管事件,如高血压、室上性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胸痛和心肌梗塞。
(2)因为心脏疾病可能被利巴韦林诱导的贫血而加重,利巴韦林应慎用于在过去 6 个月有严重或不稳定心脏病的患者,患者在治疗前应进行相关检查,治疗中进行适当监测,如果出现心血管情况的恶化应暂停或终止利巴韦林的治疗。
(3)推荐有心脏疾病的患者在开始本品治疗前进行心电图检查。
3.肝功能
如果患者在治疗中出现了肝功能失代偿,应考虑停止本品的治疗并密切监测患者。
(1)慢性丙型肝炎:与其它干扰素一样,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也能观察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包括出现病毒学应答的患者,如果在减低了本品剂量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仍有进行性升高或伴有胆红素升高,应立即停药。
(2)慢性乙型肝炎:与慢性丙型肝炎不同,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在治疗中出现病情加重并不少见,病情的加重表现为一过性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大幅度升高,在本品治疗 HBV 感染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反跳常伴随其他肝功能指标轻微改变,而无肝功能失代偿的表现,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反跳达正常值上限 10 倍以上的患者中,部分患者需要减量或暂停使用本品,直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下降,其余患者的治疗维持不变,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反跳达正常值上限 10 倍以上的患者,建议增加肝功能的监测频率。
4.肾功能不全
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的成人患者不需调整剂量,重度肾功能不全或终末期肾病的患者应降低剂量,不管本品的起始剂量或肾功能不全的严重程度如何,均应该对患者进行监测,在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适当降低本品剂量
5.过敏
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包括荨麻疹、血管性水肿、支气管痉挛和速发性过敏反应)在α- 干扰素治疗中很少见到,如果出现此类反应,应停药并立即给予适当的治疗,一过性皮疹不需要中断治疗。
6.自身免疫性疾病
使用α干扰素治疗可能导致自身免疫性疾病加重,对伴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应慎用本品,α-干扰素的使用可能与牛皮癣恶化或诱发有关,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应慎用于牛皮癣患者,如果使用中出现牛皮癣或者牛皮癣恶化迹象,应考虑中断治疗。
7.内分泌系统
(1)单用本品或本品联合利巴韦林使用可能引起或加剧甲状腺机能减退及甲状腺机能亢进,在治疗过程中如果患者出现甲状腺功能可能异常的临床症状,建议监测患者的促甲状腺激素(TSH)水平,如果出现甲状腺功能异常,而通过药物方法能将促甲状腺激素维持在正常范围,则可以继续本品治疗,对于甲状腺异常得不到充分治疗的患者应考虑中断本品的治疗。
(2)在使用α-干扰素治疗时可能出现高血糖,低血糖及糖尿病,有以上症状且又无法得到有效药物控制的患者不应单独使用本品或联合使用本品与利巴韦林,如果在使用本品的治疗期间出现以上症状且又无法得到有效药物控制的患者应中断治疗。
8.血液系统
(1)单用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可导致白细胞计数(WBS)和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减少,一般发生在开始本品治疗的两周内,治疗4到8周后逐渐下降的情况罕见,减量或停药后,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的减少可以恢复正常。
(2)单用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有可能导致血小板减少,但在治疗结束后的随访期内可恢复到治疗前水平,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剂量调整。
(3)推荐治疗前进行全血细胞检查和治疗中定期检测血液学指标,本品单药治疗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时,对于基线数据中性粒细胞计数小于 1500 个/mm3,血小板计数小于 75,000 个/mm3 或血红蛋白小于 10g/dl(贫血)的患者要慎用,本品与其他有可能引起骨髓抑制的药物合用时要慎重。
9.发热/感染
由于使用干扰素导致的流感样症状所伴有的发热是非常常见的,但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应排除其它原因导致的发热,尤其是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患者,如果治疗期间,发生严重感染(细菌,病毒,真菌感染),应立即停药并采取合理的抗感染治疗。
10.眼部改变
(1)α-干扰素治疗后可能出现眼科疾病,如视网膜出血、棉絮状渗出点、视乳头水肿、视神经病变、视网膜动脉或静脉阻塞,而且可能导致视力丧失,建议本品治疗前进行眼部检查,在本品治疗中患者如出现视力下降或视野缺失必须立即进行全面的眼科检查。
(2)因为上述眼部表现也可见于其他情况,有糖尿病或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的患者在本品治疗中要定期进行眼部检查,出现新的眼科疾病或原有眼科疾病加重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
11.肺部改变
在单用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期间可能出现肺部异常, 包括呼吸困难、肺浸润、感染性肺炎及非感染性肺炎,包括致死性的,如果出现持续的或原因不明的肺浸润或肺功能异常,应立即停用。
12.移植
对于肝脏和其他器官移植的患者而言,本品和利巴韦林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本品单独治疗或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都有报道肝脏或肾脏移植物的排斥反应。
13.HCV/HIV 混合感染患者
(1)患者合并感染 HIV 并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AART)时可增加乳酸酸中毒的危险性,因此在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同时给予本品和利巴韦林时要谨慎。
(2) 合并 HIV 感染并有晚期肝硬化的患者,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同时给予α-干扰素(包括本品),联合或不联合利巴韦林治疗时,出现肝脏失代偿的危险性增加并可能导致死亡,在治疗过程中,合并感染患者应该密切观察其肝脏失代偿的征兆和症状(包括腹水、脑病、静脉曲张出血、肝合成功能受损,即 Child-Pugh 分级≥7),Child-Pugh 分级可能受到与治疗相关因素的影响(即高间接胆红素血症,白蛋白下降),未必归于肝脏失代偿,一旦出现肝脏失代偿,立刻停止对患者进行本品治疗。
14.生长发育(儿童患者)
在本品联合利巴韦林对 5 岁至 17 岁的儿童患者进行长达 48 周治疗过程中,常见体重下降和生长抑制。
15. 转氨酶正常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本品对转氨酶正常患者的疗效判断基于对持续血清学应答替代标志物(治疗 24 周后, HCV RNA<50IU/ml)的评价,对这类患者治疗的益处必须根据个体进行评价,必须考虑到治疗引起生活水平的下降和风险。
16. 实验室检查
(1)在单独使用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前,建议所有患者进行血常规检查和生化检查。
(2)开始治疗后,患者应在2周和4周后进行血常规检查,在4周后进行生化检查。
(3)治疗期间应定期(至少每隔 4 周)进行上述检查。
(4)下列指标是开始治疗前要达到的基础值:
①血小板计数≥90,000 个/mm3或者血红蛋白≥12g/dL
②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 个/mm3
③促甲状腺激素(TSH) 和甲状腺素(T4)在正常范围内或甲状腺功能可以完全控制
17. 其他
采用本品治疗的患者应避免饮酒或限制酒精摄入量,每日最高摄入量为 20 克。
18.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
尚未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进行研究,但使用时应考虑本品的不良反应,对使用本品出现轻微头晕、意识模糊、嗜睡和疲劳的患者,应注意不要驾驶交通工具和操作机械。
19.贮藏说明
请勿冷冻,药品应放于小孩接触不到处。
20.特殊说明
(1)不准将本品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2)处理和丢弃
①本品预充式注射器仅为一次性使用
②未用的溶液应予丢弃
③本品溶液使用前必须用肉眼观察注射剂中有无颗粒或颜色变化
④注射器和尖锐物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关于注射器和其他医用尖锐物的使用和处理指导:
1)针头和注射器不得重复使用
2)将所有使用过的针头和注射器放入盛放尖锐物的容器中(不会被刺穿的一次性容器)
3)将该容器放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4)避免将使用过的尖锐物容器放在生活垃圾中
5)按照当地要求或者按医护人员的指导来处理装满的容器
应该给在家用药的患者提供不会被刺穿的容器用于盛放使用过的注射器和针头。
(3)未用和过期药物的处理
释放到环境中去的药物应最小化,药物不应通过废水或生活垃圾来处理,如果您所处区域有“收集系统”,则采用该系统来处理。
(以上参考资料中国药监局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药品说明书中文版2020.12)
1.慢性乙型肝炎
(1)本品适用于治疗成人慢性乙型肝炎。
(2)患者不能处于肝病失代偿期,慢性乙型肝炎必须经过血清标志物(转氨酶升高、HBsAg,HBV DNA)确诊,通常也需获取组织学证据。
2.慢性丙型肝炎
(1)本品适用于治疗之前未接受过治疗的慢性丙型肝炎成年患者。
(2)患者必须无肝脏失代偿表现,慢性丙型肝炎须经血清标记物确证(抗 HCV 抗体和 HCV RNA)。
(3)治疗本病时本品最好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
(4)在对利巴韦林不耐受或禁忌时可以采用本品单药治疗,尚未对转氨酶正常的患者进行本品单药治疗的研究。
1.美芬妥英、氨苯砜、异喹胍和甲磺丁脲等药物
在健康男性中皮下注射本品 180μg 每周 1 次共 4 周后,未见对美芬妥英、氨苯砜、异喹胍和甲磺丁脲等药物的药代动力学有影响,因此本品与细胞色素 P450 3A4、2C9、2C19 和 2D6 等同工酶的体内代谢活性无关。
2.茶碱
使用本品后发现茶碱的表示细胞色素 P450 1A2 活性的指标(AUC)出现了升高,表明本品可中度抑制细胞色素 P450 1A2 的活性,如果同时使用本品和茶碱,应监测茶碱血清浓度并适当调整茶碱用量,茶碱和本品的最大相互作用估计出现在本品治疗 4 周以后。
3.有神经毒性、血液毒性和心脏毒性的药物
已发现干扰素可以增加之前使用或合并使用药物的神经毒性、血液毒性和心脏毒性,本品也不能排除会产生类似的相互作用。
4.拉米夫定
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时本品和拉米夫定无相互作用。
5.利巴韦林
用于慢性丙型肝炎时本品和利巴韦林无相互作用。
5.利巴韦林与硫唑嘌呤相互作用
利巴韦林可抑制次黄嘌呤单磷酸脱氢酶,从而干扰硫唑嘌呤代谢并导致 6- 甲基硫次黄嘌呤单磷酸盐(6-MTIMP)的积聚,这与经硫唑嘌呤治疗的患者出现骨髓毒性相关,利巴韦林与硫唑嘌呤同时给药在个别病例中益处大于其潜在的风险,在合并使用硫唑嘌呤时,建议密切监测血液学指标以识别骨髓毒性的体征,一旦发现,应停止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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