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米诺环素胶囊
功效作用
盐酸米诺环素为半合成的四环素类广谱抗生素,用于对本品敏感的病原体引起的感染。
适应证
本品适用于因葡萄球菌、链球菌、肺炎球菌、淋病奈瑟菌、痢疾杆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氏菌、变形杆菌、绿脓杆菌、梅毒螺旋体及衣原体等对本品敏感的病原体引起的下列感染:
呼吸系统感染:急慢性支气管炎、喘息型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支气管肺炎、细菌性肺炎、异型肺炎、肺部化脓症等。
腹膜炎。
中耳炎、副鼻窦炎、颌下腺炎。
梅毒。
药理作用
盐酸米诺环素为半合成的四环素类广谱抗生素,具高效和长效性,在四环素类抗生素中,本品的抗菌作用最强。抗菌谱与四环素相近。
本品可抑制细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的蛋白质合成,系抑菌药。但在高浓度时,也具有杀菌作用。
本品对革兰阳性菌包括耐四环素的金黄色葡萄球菌、链球菌等和革兰阴性菌中的淋病奈瑟菌均有很强的作用,对革兰阴性杆菌的作用一般较弱;对沙眼衣原体和溶脲原体亦有较好的抑制作用。
药物起效时间
本品口服后迅速被吸收,口服0.2g后约1~4小时(平均2.1小时)到达血药浓度峰值(Cmax),一般在此之前已经产生药效。食物对本品的吸收无明显影响。
药物维持时间
本品口服后的药物维持时间尚不明确,其半衰期为11.1~22.1小时(平均15.5小时),遵医嘱用药即可。
药物联用
目前该药物的药物联用尚无权威资料,如果在使用该药物期间需要应用其他药物,应先咨询医生,听从其建议选择合适的药物和用药方法。
用药禁忌
禁用情况
对本品及其他四环素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孕妇或准备怀孕的女性禁用。
哺乳期妇女禁用。
8岁以下儿童禁用。
慎用情况
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食道通过障碍者慎用。
口服吸收不良或不能进食者及全身状态恶化患者(因易引发维生素k缺乏症)慎用。
老年人慎用。
特殊人群用药
孕妇:本品可透过血-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沉积在牙齿和骨骼的钙质区中,引起胎儿牙釉质发育不良,并抑制胎儿骨骼生长;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作用。孕妇和准备怀孕的妇女禁用。
哺乳期:本品可通过乳汁分泌,因此哺乳期妇女禁用,若必须使用本品应停止哺乳。
儿童:本品可引起牙齿永久性变色,牙釉质发育不良,并抑制骨骼的发育生长,故8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
老年人:65岁以上的患者使用本品的数据尚不充分,不能判断老年人用药后的反应是否和年轻人相同。老年患者的剂量选择要谨慎,通常从最小剂量开始。
不良相互作用
禁忌联用
与全麻药甲氧氟烷合用,可导致致命性的肾毒性,避免合用。
与青霉素合用,能干扰青霉素的杀菌活性,避免合用。
在服用本品前、服用期间及服用后避免合用异维甲酸或其他系统性类视黄醇或维生素A,与脑假瘤发生有关。
谨慎联用
与强利尿药(如呋塞米等)合用,可加重肾损害,谨慎合用并加强监测。
与其他肝毒性药物(如抗肿瘤化疗药物)合用,可加重肝损害,谨慎合用并加强监测。
与制酸药如碳酸氢钠、铝、钙、镁等合用,可形成不溶性络合物,而使本品的吸收减少,使其活性降低,谨慎合用。
与含铁制剂合用时,可使其吸收减少。
与口服避孕药合用,能降低口服避孕药的效果。
食物、牛奶和其他乳制品可损害标准米诺环素口服制剂的吸收,但不会影响微丸胶囊的吸收。
用法用量
剂型规格
胶囊剂:50mg/粒;100mg/粒。
具体用法
用法
口服,温开水送服。
用量
成人首次剂量为0.2g,以后每12或24小时再服用0.1g,或6小时服用50mg,或遵医嘱。寻常性痤疮每次50mg,一日2次,6周为一疗程。
肾功能损害者用药,其24小时内的日总剂量不应超过200mg。
药物漏用
本品为抗菌药,抗菌药不按时服药容易使血药浓度达不到有效杀菌浓度,药效降低,因此一旦发现漏服应立即补服,下次按原剂量,服药时间可适当顺延。如果您不能确定服用剂量,请咨询医生或药师。
药物过量
症状:药物过量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包括头昏、恶心和呕吐。
以上应对方式仅供参考,如发生药物过量,请立即到医院就诊。
药物停用
如果出现血清病样综合征应停用,会出现包括发热、荨麻疹或皮疹、关节痛,关节炎,关节僵直和关节肿胀;可能存在嗜酸性粒细胞增多。
使用盐酸米诺环素可能导致包括Stevens-Johnson综合征和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在内的严重不良反应。如果怀疑发生上述的任何一种严重的皮肤反应,应停用。
万一发生药物过量,应立即停药,对症治疗并采取支持性治疗措施。
疗程结束后,临床症状消失,经医生评估不必继续使用后即可停用。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的表现
肝损害:偶见恶心、呕吐、黄疸、脂肪肝、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呕血和便血等,严重者可昏迷而死亡。
肾损害:可加重肾功能不全者的肾损害、导致血尿素氮和肌酐值升高。
影响牙齿和骨骼发育:本品可沉积于牙齿和骨骼中,造成牙齿黄染、并影响胎儿、新生儿和婴幼儿骨骼的正常发育。
维生素缺乏症:偶有维生素K缺乏症状(低凝血酶原血症、出血倾向等)、维生素B族缺乏症状(舌炎、口腔炎、食欲不振、神经炎等)等。
颅内压升高:偶见呕吐、头痛、复视、视神经乳头水肿、前囟膨隆等颅内压升高症状,应立即停药。
休克,偶有休克现象发生,须注意观察,如发现有不适感、口内异常感、哮喘、便意、耳鸣等症状时,应立即停药并作适当处理。
其他:偶有头晕、倦怠感等。长期服用本品,罕见甲状腺功能异常、甲状腺褐-黑变。
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
如观察到任何休克和过敏反应、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样症状恶化、结节性多动脉炎、显微镜下多血管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黏膜-皮肤-眼综合征等,应立即中断给药并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
如怀疑是间质性肺炎和嗜酸性细胞增多性肺浸润综合征,应立即中断给药并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如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
如果用药后感觉不适,请及时告知医生,医生会根据不良反应的轻重判断是否应停药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注意事项
药物贮存
遮光,密封保存。
存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避免儿童误服。
其他
本药的持续给药时间应限定在治疗患者病症治疗所需的最短期限内,以防出现细菌耐药。
由于具有前庭毒性,本品已不作为脑膜炎奈瑟菌带菌者和脑膜炎奈瑟菌感染的治疗药物。
对本品过敏者有可能对其他四环素类也过敏。
本品可导致头晕、倦怠等,汽车驾驶员、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机器操作及高空作业者应避免服用本品。
使用四环素类药物可能会引起脑假瘤(良性颅内压增高),通常临床表现有头痛和视物模糊。当本品用于婴儿时,还有囟门膨出的报道。以上情况和其它相关症状多在停药后消失,但永久性后遗症仍有可能存在。
本品滞留于食道并崩解时,会引起食道溃疡,故应多饮水,尤其是睡前服用时。
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应低于常用剂量,如需长期治疗,应监测血药浓度。
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肝、肾功能、造血功能。
本品较易引起光敏性皮炎,故用药后应避免日晒。
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①测定尿邻苯二酚胺(Hingerty法)浓度时,由于本品对荧光的干扰,可能使测定结果偏高。②可能使碱性磷酸酶、血清淀粉酶、血清胆红素、血清氨基转移酶(AST、ALT)的测定值升高。
使用本品可引起黄棕色/深褐色、绿色或蓝色尿。
本品可与食品、牛奶或含碳酸饮料同服。
使用本品可使甲状腺变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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