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粤)-非经营性-2021-0182

  • 营业执照
    证书编号:91440101MA9XNDLX8Q

利巴韦林
功效作用
利巴韦林属合成的核苷类抗病毒药,对于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甲肝病毒、疱疹病毒、麻疹病毒、腮腺炎病毒等有抑制作用,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流行性感冒及疱疹性口腔炎。
适应证
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肝功能代偿期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口服制剂适应证
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初3日内给药一般有效)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流行性感冒及疱疹性口腔炎。
利巴韦林胶囊与聚乙二醇干扰素、HCV蛋白酶抑制剂合用,治疗丙型肝炎。
利巴韦林胶囊与重组人干扰素α2b合用治疗丙型肝炎。
喷雾剂、气雾剂适应证
用于流行性感冒的治疗和预防。
用于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如病毒性鼻炎、咽喉炎、咽结膜热或口咽部病毒感染。
滴眼剂适应证
适用于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改善角膜点状或树枝状病变。
滴鼻剂适应证
适用于流行性感冒,缓解流鼻涕、咽痛等症状。
注射剂适应证
抗病毒药,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
用于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
药物起效时间
口服制剂:起效时间约为1.5小时。
注射剂:静脉滴注时可在数分钟内迅速起效。
滴眼剂:关于本品的起效时间尚无明确数据,但本品为局部用药,起效较快。
滴鼻剂:关于本品的起效时间尚无明确数据,但本品为局部用药,起效较快。
喷雾剂、气雾剂:关于本品的起效时间尚无明确数据,但本品为局部用药,起效较快。
药物维持时间
尚无关于本品药物维持时间的确切数据,不同剂型的药物半衰期也有一定差异,具体请遵医嘱用药。
药物联用
针对丙型肝炎患者,在直接抗病毒药物(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等)的基础上,联合利巴韦林进行治疗,可提高治疗后12周、采用敏感检测方法(检测下限≤15IU/ml)检测血清或血浆HCV RNA检测不到率(SVR 12率)。
用药禁忌
禁用情况
正在合用通气装置的幼儿禁用。
孕妇禁用。
哺乳期妇女禁用。
对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
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禁用。
血红蛋白病(如重度地中海贫血、镰状细胞性贫血)患者禁用。
肌酐清除率低于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
利巴韦林主要的毒性为溶血性贫血,贫血可导致心脏疾病的恶化,导致致命性和非致命性心肌梗死,有明显或不稳定心脏疾病者禁用。
活动性结核患者不推荐使用。
不能控制的严重精神失常及儿童期严重精神病史者禁用。
计划妊娠的女性和其男性伴侣禁用。
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禁用。
老年人不推荐使用。
慎用情况
呼吸功能欠佳者慎用。
严重贫血患者慎用。
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肾功能受损的患者应仔细监测贫血的发展。
有肺浸润或肺功能损害的患者慎用。
特殊人群用药
孕妇:本品可能引起出生缺陷、流产或死产,孕妇禁用。并且在治疗开始前、治疗期间和停药后至少6个月,服用利巴韦林的男性和女性均应避免怀孕。
女性患者在使用利巴韦林治疗期间以及停药后9个月内应避免怀孕,使用利巴韦林治疗的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侣6个月内应避免怀孕。用药期间至少使用两种有效的避孕措施,每月一次进行妊娠检查。
哺乳期女性:尚不清楚利巴韦林是否在人乳中排泄,可能会对婴儿早产不利影响,所以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目前缺乏对18岁以下人群的研究资料。
老年人:尚未对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充分的临床研究,在老年患者中使用利巴韦林发生贫血的可能性大于年轻患者,老年人肾功能多有下降,容易出现蓄积,因此不推荐老年人使用。
不良相互作用
禁止联用
齐多夫定:利巴韦林可抑制齐多夫定转变成活性型的磷酸齐多夫定,同用时有拮抗作用,应避免联用。
核苷类似物、去羟肌苷:利巴韦林与核苷类似物、去羟肌苷合用,可引发致命或非致命的乳酸性酸中毒,应避免联用。
用法用量
剂型规格
胶囊剂:0.1g/粒;0.15g/粒。
普通片剂:0.02g/片;0.05g/片;0.1g/片;0.2g/片。
分散片剂:0.1g/片。
含片剂:0.02g/片;0.05g/片;0.1g/片。
颗粒剂:0.05g/粒;0.1g/粒;0.15g/粒。
泡腾颗粒剂:0.05g/粒;0.15g/粒。
口服溶液剂:5ml:0.15g。
注射剂:1ml:0.05g;1ml:0.1g;2ml:0.1g;2ml:0.25g;5ml:0.5g;10ml:1g。
喷雾剂:0.4g(每揿3mg)。
气雾剂:每瓶150揿,每揿含利巴韦林0.5mg。
滴眼液:8ml:8mg;8ml:40mg;10ml:50mg。
眼膏剂:0.5%。
滴鼻液:10ml:0.05g;8ml:0.04g。
具体用法
用法
含片剂:舌下含服。
胶囊剂、普通片剂:温开水送服。请勿打开、压碎或破坏胶囊,胶囊剂应与食物一起服用。
分散片剂:温开水送服或将本品置于温开水中溶解后服用。
颗粒剂、泡腾颗粒剂:温开水溶解后服用。
口服溶液剂:直接口服。
注射剂: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稀释至每1m含1mg利巴韦林的溶液后缓慢静脉滴注。
喷雾剂、气雾剂:将瓶子摇匀后,对准咽喉或鼻腔,按压喷头,喷雾至相应部位。
滴眼液、眼膏剂:滴于或涂于眼睑内。
滴鼻剂:滴于鼻腔内。
用量
成人用量
含片剂:一次口含一片或每隔1-2小时含一片,一日4片。
胶囊剂、普通片剂、分散片剂、颗粒剂、泡腾颗粒剂、口服液剂:病毒性呼吸道感染,一次0.15g,一日3次,疗程7天;成人皮肤疱疹病毒感染,一次0.3g,一日3次,疗程7天。
注射剂:一次0.5g,一日2次,每次滴注20分钟以上,疗程3~7日。
喷雾剂:每4~5小时一次,鼻腔一喷,咽喉1~2喷,或遵医嘱。
气雾剂:第一次使用1小时内喷4次,一次2~3揿,以后每隔一小时喷一次,一次2~3揿。2日以后一日4次,一次2~3揿,成人每日平均剂量20~30mg。
滴眼剂:一次1~2滴,每1小时1次,好转后每2小时1次。
眼膏剂:2~4次每日,每次适量。
滴鼻剂:一次1~2滴,每1~2小时1次。
儿童用量
慢性丙型肝炎(与干扰素α或聚乙二醇干扰素合用):利巴韦林胶囊在儿科患者中的剂量取决于体重。无论体重如何,任何患者均可使用利巴韦林口服溶液。用于无肝损害的初治患儿,口服。
>3岁,体重<47kg患儿,一天15mg/kg,分2次服用;体重47~50kg者,早200mg,晚400mg;体重50~65kg者,一次400mg,一日2次;体重65~86kg者,早400mg,晚600mg;体重86~105kg者,一次600mg,一日2次。
1个月~18岁的免疫抑制患儿的致命性呼吸道合胞病毒、副流感病毒或腺病毒感染(应遵医嘱用药):静脉滴注,滴注时间不少于15分钟。33mg/kg一剂,然后16mg/kg,每6小时1次,连用4天;然后8mg/kg,每8小时1次,连用3天。
药物漏用
口服制剂
如果漏服后在想起时距下次服药时间已经不足用药间隔的一半,则无需补服,下次用药时间按照正常剂量用药即可,绝不可一次服用双倍药量。
举例:以每天服药3次为例,如应在当天6时、14时、22时分别服药,患者6时服用一次,14时忘记服用,18时后想起,则无需补服,于22时正常服用即可。若在18时前想起,则应立即补服,再于22时正常服药即可。
外用制剂
想起漏用时应尽快补用,下次用药时间适当推迟即可。
注射制剂
注射制剂需由医生操作,一般不存在漏用。
药物过量
症状
利巴韦林口服制剂、注射制剂使用过量会导致心脏损害,对有呼吸道疾病患者(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者)可致呼吸困难、胸痛等。
滴鼻液、滴眼剂等外用制剂的过量反应尚不明确。
措施
立即停药,并立即就医,情况严重者应由在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后由医生进行催吐、洗胃等处理,并给予对症治疗、支持治疗。
药物停用
遵医嘱,满疗程用药后如果疾病康复,应停药;如果症状没有缓解应及时停药并就医。
用药过程中如果出现溶血性贫血、心脏损害、呼吸困难或确诊胰腺炎等情况,应停药并就医。
使用本品时发生过敏性结膜炎、皮疹以及过敏性休克者,应立即停止用药并就医。
口服或静脉用药时,如果出现血清胆红素升高,应立告知医生,遵医嘱停止用药。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的表现
本品最主要的不良反应是溶血性贫血,大剂量应用(包括滴鼻在内)可致心脏损害,对有呼吸道疾患者(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者)可致呼吸困难、胸痛等。
全身用利巴韦林制剂可能引起出生缺陷、流产或死产
全身不良反应:疲倦、头痛、眩晕、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
消化系统异常: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
肌肉骨骼系统异常:肌肉痛、关节痛等。
精神系统异常: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
皮肤附件系统异常:脱发、皮疹、瘙痒等。
其他:味觉异常、听力异常等。
眼用制剂在使用后可出现眼部轻微刺激,一般不影响继续用药。
喷雾剂、气雾剂首次使用时,可能会出现局部刺激,但一般继续用药后可消失。
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
发生溶血性贫血、心脏损害、呼吸困难、胸痛等,应立即就医,对于情况紧急者,其他在场人员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到医院后由医生进行救治。
发生疲倦、头痛、眩晕、虚弱等全身反应时,应多休息,如果症状不能缓解,应及时就医,由医生调整用药,必要时进行对症治疗。
发生食欲减退、胃部不适等胃肠道反应时,应多饮水,清淡饮食,适量食用新鲜水果,少吃或不吃肥肉、炸鸡等油腻食物,如果症状不缓解或出现加重,应及时就医。
发生失眠、情绪化、易激惹等精神系统异常表现及味觉异常、听力异常等其他反应时,应及时就医,告知医生,遵医嘱调整用药或进行针对性治疗。
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皮肤附件系统异常时,应避免搔抓,如果症状不缓解或出现加重,应及时停药并就医,必要时进行抗过敏治疗。
注意事项
药物贮存
口服制剂、注射制剂:应该在室内通风、避光、干燥处密封保存,温度不宜超过20℃-25℃,允许在15℃-30℃温度范围内波动。
滴眼剂、滴鼻剂、喷雾剂、气雾剂、眼膏剂:应在密闭、遮光、阴凉处保存。
药物应放在儿童不能接触到的地方。
其他
口服本品后引起血胆红素增高,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下降,对诊断造成干扰,进行相关检查前,应提前咨询医生是否需要停药。
利巴韦林对人体有一定的损害作用,如果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性感染,则不宜服用此药。
长期或大剂量服用对肝功能、血象有不良影响,应定期进行监测。
患心脏病的患者在治疗前应进行心电图检查,并在治疗期间进行适当监测。
利巴韦林单药对慢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治疗无效,不应单独用于该适应证。
喷雾剂、气雾剂不可受热,且应避免撞击或自行拆开,以免发生危险。
百科内容仅供医学科普使用,不能作为诊断治疗依据,具体请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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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作用
用药禁忌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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